|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862987号“琢朴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5:15第65862987号“琢朴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569号
异议人:武汉朴琢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朴琢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裕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朴琢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裕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5862987号“琢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琢朴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社交陪伴;安全保卫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61278号“朴琢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有关许可的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号已在“社交陪伴;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62987号“琢朴及图”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有关许可的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