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6645137号“天才小猪TIANCAIXIAOZ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5:05第66645137号“天才小猪TIANCAIXIAOZH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776号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耿楷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耿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645137号“天才小猪TIANCAIXIAOZ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小猪TIANCAIXIAOZHU”指定使用于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手机壳;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第10077323号、第17728787号、第22177343号、第 13470980A号、第19429417A号、第60725990号“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戳检验器;人脸识别设备;验钞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45137号“天才小猪TIANCAIXIAOZH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