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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32358号“萌天才MENGTIANC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4:58第66332358号“萌天才MENGTIANCA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773号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阜阳市指云电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阜阳市指云电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332358号“萌天才MENGTIANC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萌天才MENGTIANCAI”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632号、第16020359号、第32513450号、第60741725号“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手电筒;提灯;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32358号“萌天才MENGTIANC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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