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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08141号“开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4:30第66008141号“开瑯”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703号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开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开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008141号“开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瑯”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3723号“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38897号“中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87780号“七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08141号“开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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