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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72569号“茶颜名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4:37第65872569号“茶颜名扬”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689号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872569号“茶颜名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颜名扬”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职业介绍;复印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27402号“茶颜”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29132号“茶颜悦色”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72569号“茶颜名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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