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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14881号“康可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3:39第65214881号“康可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877号
异议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风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康可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康可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14881号“康可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可新”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药物;医用酒精;眼药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7999号“京可新”、第6108000号“可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医药制剂;片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14881号“康可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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