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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83365号“枞此青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3:31第63883365号“枞此青绿”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128号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传茶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传茶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883365号“枞此青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枞此青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糕”。异议人称《只此青绿》作为其创设的舞蹈诗剧,经大量宣传与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只此青绿”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只此青绿”作为其商标于“冰糕”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的著作权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的《只此青绿》作品名称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83365号“枞此青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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