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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83821号“完美之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3:23第63083821号“完美之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876号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曙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曙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083821号“完美之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完美之源”,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医用敷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5663号“完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外科敷料;脱脂棉;牙齿光洁剂(牙科用漆);医用保健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及显著汉字“完美”,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显著汉字“完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83821号“完美之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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