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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78820号“BOY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2:45第61778820号“BOY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900号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博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博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1778820号“BOY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YN”指定使用于第7类“混合机(机器);粉刷机;升降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71580号“BOY及图”、第56244896号“BOY LONDON”、第18925070号“BO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造纸机;染色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41591号“BOY BY BO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食品加工机(电动);升降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78820号“BOY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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