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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91271号“泊林美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2:32第65791271号“泊林美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36号
异议人:杭州美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柏林美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异议人杭州美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柏林美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91271号“泊林美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泊林美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61155号“美苑教育”、第35441544号“美苑艺术”、第35431844号“美苑画室MEIYUANHUASHI”、第36660345号“美苑在线”、第39553473号“美苑美术”、第60934839号“美苑学堂”、第38416124号“美苑绘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美苑”,且未形成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91271号“泊林美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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