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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99596号“康辅佳 KANGFUJ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2:22第64599596号“康辅佳 KANGFUJI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291号
异议人:厦门康乐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衡水彦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康乐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衡水彦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599596号“康辅佳 KANGFU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辅佳KANGFUJI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医疗按摩;医疗辅助;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康复中心;卫生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1527号“康乐佳”商标、第14999770号“康乐佳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锻炼用固定自行车滚轴;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射箭用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的“康乐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99596号“康辅佳 KANGFUJ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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