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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73000号“虾来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1:16第64473000号“虾来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658号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海波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海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73000号“虾来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虾来速”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饭店”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868号、第5361678号、第12585439号、第38644106号“得来速”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等服务。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73000号“虾来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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