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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19259号“首储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1:09第64419259号“首储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881号
异议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冠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上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国冠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19259号“首储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首储农”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02731号“首农及图”商标、第7699600号、第9098766号“首农”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9098609号“首农”商标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19259号“首储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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