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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88191号“三不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1:23第65888191号“三不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31号
异议人:重庆三不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真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三不加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真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888191号“三不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不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蔬菜;蛋;奶;腌制肉;食用油;家禽(非活);加工过的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9325号、第5681279号“三不加”、第4636731号“三不添”、第6119994号“三不放”、第9606456号“三不加 SANBUJI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糖;蜂蜜;酱油;醋;调味品;鸡精(调味品);饼干;面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81280号“三不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腊肉;虾酱;听装(罐装)鱼;芝麻酱;泡菜、酸菜;榨菜;皮蛋(松花蛋);芝麻油;食用果冻”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88191号“三不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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