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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84357号“扎实农夫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0:44第65684357号“扎实农夫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984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紫赞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紫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684357号“扎实农夫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扎实农夫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肉;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685号“农夫”、第25247755号“农夫 NONGFU”、第5773942号、第30938328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即食汤;浓缩固体汤料;汤;速冻蔬菜;熟蔬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84357号“扎实农夫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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