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6016603号“CILM AALSV”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0:27第66016603号“CILM AALSV”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961号
异议人:洛森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源凯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森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源凯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16603号“CILM AALS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LM AALSV”,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量具;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38395号“CILM”、第30818816号“CILM-L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测量仪器”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字母“CILM”,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精密测量仪器;测压仪器;电开关”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16603号“CILM AALSV”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精密测量仪器;测压仪器;电开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