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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58358号“艾普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0:20第65658358号“艾普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795号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艾达包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宁波艾达包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658358号“艾普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普珂”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化妆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6185号“艾弥珂”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用雪花膏;化妆洗液;化妆用乳液;肥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58358号“艾普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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