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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62490号“沃尔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0:13第66262490号“沃尔仕”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654号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沃尔仕国际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沃尔仕国际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262490号“沃尔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尔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拖挂式房车;电动运载工具;野营车;自行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804467号、第19202462号、第17854722号“沃尔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陆地上运载器;空用运载器;水用运载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各种车辆;汽车”商品上的“VOLV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804467号、第19202462号、第17854722号“沃尔沃”商标为第12类“车辆;运载工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62490号“沃尔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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