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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70172号“粤皇埃特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9:34第65270172号“粤皇埃特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031号
异议人: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嘉丰板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嘉丰板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270172号“粤皇埃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皇埃特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护墙板;三合板;木地板;护壁板顶木条;建筑用玻璃厚板;屋顶覆盖层用石板;胶合层压板;非金属门挡板;建筑用纸板;非金属天花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4910号、第18695136号“埃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屋脊;非金属隔板;非金属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70172号“粤皇埃特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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