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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48242号“DELIQICH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9:44第66248242号“DELIQICH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056号
异议人一: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静康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静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248242号“DELIQIC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LIQICHE”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电子钱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42788号“DELI及图”、第6106164号“DEL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尺(量器);圆规(测量仪器);量具;角度测量工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81111号“德力西”、第41655508号“DELIXI”、第6229206号“DELIXI ELECTRI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验手纹机;拾音器;电开关”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低压电器”商品上的“德力西”、“DELIXI”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48242号“DELIQICH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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