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698864号“DD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9:27第65698864号“DD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265号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鑫恒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鑫恒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98864号“DD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D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用液压系统;汽车减震器;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汽车刹车片;汽车底盘;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引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99080号、第12089098号“D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卡车;大客车;货车(车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字体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98864号“DD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