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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20104号“CROSSELITE FITNESS CHALLEN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8:59第66220104号“CROSSELITE FITNESS CHALLENG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469号
异议人:阔斯菲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以利她功能材料科技中心
异议人阔斯菲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以利她功能材料科技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220104号“CROSSELITE FITNESS CHALLE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OSSELITE FITNESS CHALLENG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22145号“CROSSFIT”、第1126136号“FORGING ELITE FITNESS”,在先注册的第6962397号、第19471706A号“CROSSFIT”、第19360301号“乾塘CROSSFIT YOUR WORKOUT IS MY WARM UP及图”、第25807942A号“乾坤修CROSSFIT”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安排选美竞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20104号“CROSSELITE FITNESS CHALLEN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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