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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65435号“布鲁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8:52第65565435号“布鲁科”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733号
异议人:上海布鲁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布鲁科科教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布鲁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布鲁科科教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65435号“布鲁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鲁科”指定使用于第16类“绘画材料;书写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76257号“BULUK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文具”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48719号“布鲁可”、第35883957号“布鲁可及图”、第41285588号“布鲁可课堂”、第51559537号“布鲁可教育”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印刷出版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绘画和书法用纸;卸妆用薄纸;卡片;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书籍装订材料;文具盒(文具);数学教具;书写工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布鲁可”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65435号“布鲁科”商标在“绘画和书法用纸;卸妆用薄纸;卡片;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书籍装订材料;文具盒(文具);数学教具;书写工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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