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6025261号“七彩植物王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8:44第66025261号“七彩植物王国”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911号
异议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七彩名茶山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七彩名茶山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25261号“七彩植物王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彩植物王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43770号“植物王国”、第8170990号“植物王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4类“浴巾;枕巾”、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25261号“七彩植物王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