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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48433号“九九数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8:35第65348433号“九九数源”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42号
异议人: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文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文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348433号“九九数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九数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数据处理设备;眼镜;测速仪(照相);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9842号、第8465107号“数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POS机;计算机游戏软件;机顶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数据处理设备;眼镜;测速仪(照相);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数源”,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48433号“九九数源”商标在“运载工具用电池;数据处理设备;眼镜;测速仪(照相);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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