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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00504号“十九川SHIJIUCHUA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6:55第65500504号“十九川SHIJIUCHUAN”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254号
异议人:上海易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一笠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易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一笠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5500504号“十九川SHIJIUCH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九川SHIJIUCHU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29634号“十九山”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酒吧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39693号“十九山”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顾问;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00504号“十九川SHIJIUCHUAN”商标在“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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