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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08992号“QQDUC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6:34第65108992号“QQDUCK”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250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荆州市红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荆州市红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108992号“QQD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DUC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保健袋;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47441号“QQ”、第3124706号“QQ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胶带;宠物尿布;失禁用吸收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QQ”,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08992号“QQDUC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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