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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42511号“EXART EXART IVSC EXHAUST SYSTE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7:16第64942511号“EXART EXART IVSC EXHAUST SYSTEM”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141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克斯阿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速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赣州忘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克斯阿特对被异议人广州速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竞速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942511号“EXART EXART IVSC EXHAUST SYSTE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XART EXART IVSC EXHAUST SYSTEM”,指定使用于第7类“引擎用排气歧管;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EXART EXART IVSC EXHAUST SYSTEM”或与其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实际使用于“引擎用排气歧管;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42511号“EXART EXART IVSC EXHAUST SYSTE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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