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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10072号“驼豹CAMEL LEOPAR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5:02第65210072号“驼豹CAMEL LEOPARD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247号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大兵
委托代理人:创逸智谷(河南)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大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210072号“驼豹CAMEL LEOPAR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驼豹CAMEL LEOPAR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车;汽车;自行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2142号、第20593587号“JAGUAR及图”、第362998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44744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机动车辆;陆、空、海用运载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的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再次对其第362998号、第1352142号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10072号“驼豹CAMEL LEOPAR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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