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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09510号“PANDA DID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5:19第63909510号“PANDA DID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185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猫家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慧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猫家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09510号“PANDA DI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NDA DIDI”指定使用于第6类“耐磨金属;金属水管”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2539号“DID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和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9510号“PANDA DI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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