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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99960号“BEZOSP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4:47第65699960号“BEZOSP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246号
异议人:杰弗瑞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易成易双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梧州轻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弗瑞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易成易双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5699960号“BEZOSP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ZOSP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08391号、第36417630号、第20208389号、第20208388号、第36563479号、第20208387号、第20208386号“BEZOS”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邮戳检验器;收银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第39类“货物递送;商品包装”、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99960号“BEZOSP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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