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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26810号“优衣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4:20第65326810号“优衣舍”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060号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闫柏青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闫柏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326810号“优衣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衣舍”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张贴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第25276221A号、第45391180号、第49229593号“优衣库”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26810号“优衣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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