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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77063号“壹拾有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3:49第64677063号“壹拾有品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535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益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益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77063号“壹拾有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壹拾有品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户外使用的便携式烹饪套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087781A号“有品”、第56962597A号“有品优解”、第59447120A号“小米有品”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煎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27809号“有品”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77063号“壹拾有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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