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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83101号“WE11DONE PAS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3:42第64383101号“WE11DONE PASOK”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656号
异议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秀娟
异议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吴秀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383101号“WE11DONE PAS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11DONE PASOK”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4458350号“WE11DONE”、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5725232号“WE11DONE”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大衣;围巾;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消费领域等方面相近或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WE11DONE”,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83101号“WE11DONE PASO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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