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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08005号“八草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3:34第64808005号“八草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804号
异议人: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恒士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恒士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808005号“八草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草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材;药用草药茶;中药成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68354号“八宝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70411A号、第44725621号“八宝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医药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08005号“八草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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