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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622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3:20第65262221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651号
异议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水市海铭模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水市海铭模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622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08041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44091676号“图形”、第25960205号“车之道 为大众 VOLKSWAGE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无线电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622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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