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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99154号“乐趣食研”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3:13第64899154号“乐趣食研”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649号
异议人:日本食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谢欣树
异议人日本食研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欣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99154号“乐趣食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趣食研”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果;口香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4032号、第53642389号“食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烹饪用葡萄糖;糖果;饼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糖果;口香糖;软糖(糖果);果冻(糖果);甜食;面包干;饼干;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食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99154号“乐趣食研”商标在“糖果;口香糖;软糖(糖果);果冻(糖果);甜食;面包干;饼干;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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