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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25881号“HAIIIST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3:04第64825881号“HAIIISTA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647号
异议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张欣哲
异议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欣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25881号“HAIII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IIIST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1363号、第15171109号“HOLLISTER”、第6005789号、第8098759号、第11403365号“HOLLIST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25881号“HAIIIST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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