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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74157号“宇宙之眼THE EYE OF THE UNIVERS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2:21第62174157号“宇宙之眼THE EYE OF THE UNIVERS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36号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明秀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傅明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174157号“宇宙之眼THE EYE OF THE UNIVER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4类“黄金;表;手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34号“宇宙计”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制盒;首饰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74157号“宇宙之眼THE EYE OF THE UNIVERS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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