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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08550号“X ROL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2:13第56308550号“X ROLL”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339号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伟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伟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56308550号“X RO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 ROLL”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步器;人脸识别设备;手机;智能手机;手表式智能手机;手机用自拍杆;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251号“ROLEX”商标、第37747号、第3660656号“ROLEX及图”商标、第242943号“劳力士及图”、第1126252号“劳力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上述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08550号“X ROL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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