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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10558号“永宝九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1:20第64810558号“永宝九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320号
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永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九如永宝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永宝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九如永宝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810558号“永宝九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宝九如”指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瓷器装饰品;唐三彩;水晶工艺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熏香炉;酒具;茶具(餐具);水晶(玻璃制品);鸟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97721号“永宝”商标、第5652351号“永宝YONB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饮用器皿;非贵重金属制厨房容器;非贵重金属厨房用具;旅行饮水瓶;化妆用具”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亦存在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10558号“永宝九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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