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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66633号“金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1:02第50066633号“金口”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436号
异议人:陈芝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陈俊
异议人陈芝亮对被异议人赖陈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50066633号“金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79760号“金口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天然或人造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其“金口”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66633号“金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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