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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55880号“七鲜八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0:55第64355880号“七鲜八卤”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958号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鼎火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鼎火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355880号“七鲜八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七鲜八卤”,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餐厅;饭店;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03703号、第34949120号“七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旅馆预订;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鲜”,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55880号“七鲜八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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