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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79133号“椰子树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0:49第51979133号“椰子树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629号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刚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1979133号“椰子树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子树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饮水机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7282号、第863924号“椰树及图”、第6546340号、第40064179号“椰树”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啤酒”、第42类“医院;医务室;牙科”、第43类“餐厅;旅馆预订;茶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椰树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饮料”商品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79133号“椰子树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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