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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81136号“正联塑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0:42第64281136号“正联塑胶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756号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市正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芜湖市正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281136号“正联塑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联塑胶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文具用或家用树胶(黏合剂);文具用胶带;文具和家用黏合剂;文具或家用乳胶胶水;文具或家用胶条;家用双面胶带;文具或家用明胶胶水;办公用胶;文具用密封化合物;黏合剂(文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7561号“联塑”商标、第1656786号“联塑L&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6类“不干胶纸;文具或家用胶带;文具柜(办公用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联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81136号“正联塑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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