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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76781号“三福达SANFUDA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38:55第63876781号“三福达SANFUDA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203号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草硒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草硒优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76781号“三福达SANFU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福达SANFUD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8320号、第36837018号、第38743953号“三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三福”,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76781号“三福达SANFUDA及图”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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