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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54117号“BABYLOVEHOM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39:02第63354117号“BABYLOVEHOME”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11号
异议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青岛非比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非比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354117号“BABYLOVE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BYLOVEHO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轮滑鞋;钓鱼用具;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77306H号“BABYLOVE及图”、第G935598H号“BABYLO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婴儿体能训练用品,婴儿弹乐椅,婴儿摇铃,手抓环,音乐盒,活动玩具(床铃),玩沙玩具,上述商品均不属别类,并尤指婴幼儿用的;滑板车(儿童用车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BABYLOVE”,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54117号“BABYLOVEHOME”商标在“玩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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