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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53873号“洁浴雅JIEYU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38:49第61753873号“洁浴雅JIEYUY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735号
异议人: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汇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1753873号“洁浴雅JIEYU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浴雅JIEYU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68646号“洁丽雅GRACE及图”商标,第3544966号“洁丽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毛巾被;桌布(非纸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纺织织物;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儿童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浴巾;卸妆用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的“洁丽雅”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文字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53873号“洁浴雅JIEYU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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