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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44394号“喜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2:29第62744394号“喜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960号
异议人:浙江天泰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天泰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2744394号“喜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泰”指定使用于第7类“木材加工机;喷漆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91574号、第31848080号、第31830028号“喜泰XITAI”商标,第54654153A号“喜泰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割草机;混合机(机器);松土机;电锤”、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与被异议人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订制产品销售协议》表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商标的前提下仍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喜泰”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该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44394号“喜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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