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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97725号“一段旅程 HEALTH JOURNEY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2:39第63497725号“一段旅程 HEALTH JOURNEY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27号
异议人:玫琳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体系闻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玫琳凯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体系闻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497725号“一段旅程 HEALTH JOURNE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段旅程HEALTH JOURNE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洗衣液;浸清洁剂的湿巾;研磨膏;玫瑰油;化妆品;婴儿润肤油;护肤霜;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781号“JOURNE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料;香水;护肤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JOURNEY”,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面奶;玫瑰油;化妆品;婴儿润肤油;护肤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97725号“一段旅程 HEALTH JOURNEY及图”商标在“洗面奶;玫瑰油;化妆品;婴儿润肤油;护肤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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